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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3/3 11:34:02

叶懋钧、叶修雷、叶修钒、叶茂龙、叶胜锋、叶胜淼、叶胜勇、叶旭东、叶旭光: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日发布《关于实施鹿城区滨江街道上蒲州经济合作社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温政鹿土征字〔2022〕37号),省政府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A[2022]-0018号),批准温州市本级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第八批次)项目用地。被搬迁人叶懋钧等9人共同构筑物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构筑物(包括坐落于蒲州街596号门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就该处构筑物(门台)与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故本机关将依法对该处构筑物(门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因在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送达过程中无法联系到你,现以登报公告方式送达,请你自公告发布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鹿城区滨江街道新田园5组团综合楼415室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被搬迁人叶懋钧等9人有共同构筑物(门台)坐落于鹿城区滨江街道上蒲州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初始调查为门台,初始调查门牌号为蒲州街596号,未查 询到房屋登记及土地登记相关信息,属未经登记建筑。经丈量总建筑面积为11.97平方米,为常规结构。经本机关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11.97平方米,建筑用途为通道,违法建筑面积0平方米。该处构筑物(门台)已拆除。

(1)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等文件规定,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2.2277公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按9万元/亩标准支付给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上蒲州村经济合作社。被搬迁人叶懋钧 等9人共同使用的构筑物(门台)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由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上蒲州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2)被征收可视为合法建 筑价值:被征收可视为合法特殊建筑且符合附属建筑门台一次性货币补偿规定的建筑面积共11.97平方米,以2022年11月1日为价值时点,经温州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后,确定蒲州街596号构筑物(门台)建造成本总价为10342元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3)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补偿金额1034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暂计至2026年2月2日,共计利息1137.16元。2026年2月2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计算至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后实际支付之日。 


请你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实施单位滨江街道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书面意见须经本人签字确认。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不影响本机关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联系人:陈源,联系方式:18815173043;联系地址:鹿城区滨江街道新田园5组团综合楼415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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