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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尔右翼前旗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7/20 11:23:41

内蒙古普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代履行费用叁佰陆拾肆万零贰佰陆拾元壹角壹分伍厘(小写:3,640,260.115元),我局已于2025年10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代履行决定书》,明确告知你公司自收到代履行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3%加处滞纳金。《代履行决定书》已于2025年11月3日由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监区民警转交你公司法人曲钻。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经多方查找,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曲钻刑满释放后去向不明。且经实地察访,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已无人办公,无其他工作人员可接收文书;通过公司地址现场查找、邮寄等方式均无法有效联系。我局已穷尽一切合理送达手段,仍无法送达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代履行费用人民币叁佰陆拾肆万零贰佰陆拾元壹角壹分伍厘(¥3,640,260.115)及相应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日3%计算)缴纳至以下账户(账户名称:察右前旗国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察哈尔右翼前旗支行,账号:20315263000100000105551)。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3日内,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记录、复核,若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本机关将予以采纳。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特此公告。


察哈尔右翼前旗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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