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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银河南街派出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7/8 15:33:46

被告知人:王慧芳,公民身份号码:150123198510083125,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巧什营乡圪报村138号。 


2026年2月21日4时许,我所接报警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沟子板村因债务纠纷发生冲突。经依法调查,查明王慧芳在现场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6年2月21日至2026年5月21日期间,我所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你配合调查,你均拒不配合;2026年5月21日我所依法传唤你接受调查,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案接受调查。因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仍无法向你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内容: 

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所拟对你作出罚 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治安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截止2026年7月14日17时前),向我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可现场递交或邮寄送达),也可联系办案民警预约到案当面陈述申辩。 


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案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视 为自愿放弃该项权利,我所将依法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白警官,联系电话:17310076672,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66号银河南街派出所。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银河南街派出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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