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赵宏陆: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莫交执罚字(2025)00022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7月11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简称莫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莫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转办,当事人经营的车牌为黑MM2507/黑BEX60挂车货运车辆,擅自改变挂车外廓尺寸,该车原核定货箱栏板高度为2900毫米,长度为12500毫米,宽度为2550毫米,但实际栏板长度被加装至13740毫米,宽度加装至2780毫米,明显超出车辆营运证登记的规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驾驶车牌为黑MM2507/黑BEX60挂车的车辆,在2025年7月11日,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经查实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该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秩序,被本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25年7月11日,制作驾驶员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
2、2025年7月11日,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2025年7月11日,调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5年7月11日,调取道路运输证复印件2份,证明车辆原状尺寸;
5、2025年7月11日,调取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份,证明驾驶员从业资质;
6、2025年7月11日,调取行驶证复印件2份,证明车辆使用性质;
7、2025年7月11日,将现场照片打印2份,证明车辆改装外廓尺寸。
违法程度较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已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供认改装尺寸,承认违法事实,且态度诚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9轻重等级:较轻;具体表现:初次被查处;裁量权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从轻处罚。
本机关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莫旗东南街建设银行(莫旗尼尔基镇东南路9号),账号1500161723605250067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莫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阿荣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