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刘一手心火锅市南路店、卢丽娜、卢勇:
本委受理李国兵与你(单位)有关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字[2020]第51-1号、第51-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为:
一裁终局:被申请人一贵阳市南明区刘一手心火锅市南路店支付申请人李国兵医疗费人民币壹仟伍佰零壹元壹角贰分(¥1,501.12)。
非一裁终局:
一、被申请人一贵阳市南明区刘一手心火锅市南路店支付申请人李国兵停工留薪期工资金额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陆拾元整(¥24,960.00);
二、被申请人一贵阳市南明区刘一手心火锅市南路店支付申请人李国兵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的伤残津贴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元整(¥38,400.00);
三、被申请人一贵阳市南明区刘一手心火锅市南路店支付申请人李国兵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1月9日住院护理费人民币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整(¥9,744.00);
四、被申请人一贵阳市南明区刘一手心火锅市南路店支付申请人李国兵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伍拾玖元整(¥19,259.00);
五、被申请人一贵阳市南明区刘一手心火锅市南路店支付申请人李国兵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壹万零壹佰肆拾贰元整(¥10,142.00)。
六、驳回申请人李国兵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第一至五项共计人民币壹拾万贰仟伍佰零伍元整(¥102,505.00),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贵阳市南明区刘一手心火锅市南路店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国兵。
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非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