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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的通知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3/24 9:15:48

刘伟峰:

 

2011年,我行与沈进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我行承租沈进通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兴隆花园63幢南侧一层、二层(建筑面积994.48㎡),用于光大银行洛阳南昌路支行网点营业场所,租期十年,即2011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2014年,因房屋产权变更,我行重新与刘伟峰签订GD2015001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我行承租刘伟峰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兴隆花园63幢南侧一层、二层(建筑面积994.48㎡),用于光大银行洛阳南昌路支行网点营业场所,租期六年,即2015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由于租赁房屋消防存在管道内长期无水等多种消防问题,多次与物业、刘伟峰沟通均没有解决,造成洛阳南昌路支行营业过程中长期处于无消防状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2019年以来,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因提升改造,长期处于断行修路状态,这种种因素导致光大银行洛阳南昌路支行无法正常营业。

 

鉴于上述原因,我行于2019年9月30日做出《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告知函》,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向你送达了《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告知函》,《房屋租赁合同》已经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光大银行洛阳南昌路支行已于2019年11月30日前搬离租赁房屋。

 

现我行再次郑重向您通知:

1、《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您收到《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告知函》后未及时办理房屋交接,则房屋视为2019年11月30日已经向您交付。

2、2019年11月30日房屋视为交付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您承担,请您妥善处理。

 

特此告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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