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先生、刘顺美女士:
成都量力钢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力公司、我司),特通知您二位以下事项:
一、(2014)成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成都津门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门钢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量力公司支付代偿款20038165.96元;二、被告杨波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被告津门钢铁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原告量力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刘顺美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被告津门钢铁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原告量力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津门钢铁未支付前述代偿款,我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津门钢铁名下无可处置资产,成都中院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您二位也未向我司支付任何款项,因此,我司对您二位共计享有13358777.30元的债权(不含至今未付的利息部分)。
二、(2017)川0106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量力公司和杨波、刘顺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杨波、刘顺美协助量力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合同签约备案:1734836);三、杨波、刘顺美向量力公司支付违约金120万元;四、量力公司向杨波、刘顺美退还购房款4548186.19元……”该份判决生效后,您二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我司也尚未退还购房款。
三、现我司正式通知您二位:我司以对您二位享有的 (2017)川0106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120万元违约金债权及 (2014)成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13358777.30元的债权中的3348186.19元部分,抵销您二位对我司享有的(2017)川 0106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中要求退还购房款4548186.19元的债权。
特此通知。
成都量力钢材物流有限公司联系人:龚文俊,联系电话:18608047423
成都量力钢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瑞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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