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润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ENFR034,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南二环以北光明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王先军。
我局于2019年5月7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汶罚[2019]24 号),罚款人民币捌万元,并于2019年5月8达于你单位。
你单位不服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19年5月31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汶罚[2019]24号),汶上县人民法院撤销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汶罚[2019]24号),我局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9)鲁0830行初50号],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维持上诉人作出的济环汶罚[2019]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9)鲁08行终294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9)鲁0830行初50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汶上县润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你单位在收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9)鲁08行终294号]后,未自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你单位被拆除,营业执照已申请注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下列方式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罚款捌万元交至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数额为捌万元。
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汶上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捌万元并加处罚款捌万元。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