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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1/2 14:25:32

当事人:张燕,女,57岁,济南市居民;身份证:370102196208230040;住址: 历下区历山路128号2号楼1008号;现居地:历下区历山路128号2号楼1008号。

济南市居民张燕于1996年10月4日与市中区七贤镇太平庄村民委员会(现阳光舜城太平居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太平庄村委会(甲方)将位于太平庄村北路西旧院落一处,使用面积1.3亩,有乙方(张燕)翻建后居住,使用权和所有权归乙方所用。补偿费及付款方式:此院落总计补偿费28万元人民币,自签订协议之日乙方向甲方交26万元补偿费,余款2万元,在签订协议本年度内一次性付清(详见协议书)。经过对张燕和原市中区七贤镇太平庄村民委员会主任贾义水(现阳光舜城太平居民委员会主任)的询问调查,张燕于1996年10月4日与太平庄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后已将土地补偿费28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全部支付给太平庄村民委员会。

张燕于1996年年底开始拆除该宗土地上原有房屋,并新建目前房屋,到1997年7月份建成一栋二层房屋(局部3层)及院落,目前门牌编号为金鸡岭片区东排1号。截至立案调查时张燕所建设的一栋房屋及院落实际占用原市中区七贤镇太平庄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920平方米,建成建筑面积约640平方米。

济南市居民张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订)第二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一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行为。经调查认定,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书、照片打印件、协议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济南市市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市中区舜耕街道办事处2009、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500土地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成果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对你公告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 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济南市居民张燕将非法占用的原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太平庄村民委员会92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阳光舜城太平居民委员会(原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太平庄村民委员会)。
2.限济南市居民张燕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罚款到济南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财务室(地址:济南市二环南路3456号,3楼316房间)开具“罚没缴款书”后,在济南市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代收罚款银行的就近网点缴纳,并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罚没缴款书”到济南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财务室换回罚款收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供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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