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汇帮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人:单旭东,身份证号:320921197708172850):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9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填写的《现场检查记录》(锡锡)应急监察检记〔2019〕0910号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证据二:2019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填写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锡锡)应急监察责改〔2019〕0910号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证据三:2019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单旭东就本案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单旭东在笔录中承认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单旭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确认被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单旭东提供的无锡汇帮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14185554R)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是合法的主体。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我局于2019年9月10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锡锡)应急监察责改〔2019〕0910号,责令你单位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19年10月10日前整改完毕,并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后3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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