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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11/22 9:57:46

当事人:李珙进,性别:男,31岁,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0711,联系电话:13954175111,地址:山东省昌乐县朱刘街道北庄村356号。


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对你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13日擅自在唐王镇东王村乱张贴小广告(内容为集装箱单双层板房,共7处)。


上述行为违反了《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规定,属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通知书、影像证据单等材料为证。


我单位已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口头或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七百元。


履行方式: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济南市区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完毕,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本机关换回罚款收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王贞、陈庆华,电话:88706835;办公地点:唐王镇建委三楼,单位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44号。


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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