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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11/26 9:29:1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现将在海南省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其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备案工作程序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执行。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首次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nmpa.gov.com) “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上传产品备案信息电子版资料,并向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产品备案信息纸质版资料,完成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有关办事服务指南请在海南省药监局官网上查询。

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琼)+四位年份数字+六位全国备案产品序数”的规则进行编号。
  

三、需从境内责任人注册地以外省份口岸进口已备案产品的,应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四、境内责任人或收货人进口已备案产品,凭“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凭证(自行打印),至省内口岸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8号公告之前已受理但尚未取得批件的产品,可按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未获批准的除外。已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产品的相关事项办理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8号公告执行。
  

六、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七、各市县化妆品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所在区域境内责任人及其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受理点: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联系电话:0898-65203119。
  

特此公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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