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宇鸿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798150530);法定代表人:刘秀;住所:仪征市新集镇八桥工业园。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玻璃制品加工项目磨砂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停止运行。
2018年8月14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认定的依据有:现场检查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5份、取证照片7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设备统计表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市民卡复印件1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3份、工作证明3份、情况说明1份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仪环告[2019]第6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进行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仪征支行营业部;户名:仪征市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1108010109000094036;用途: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