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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8/21 15:33:51

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我县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开展严厉打击传销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传销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凡是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行为。


二、严厉打击下列传销行为:(一)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菅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四)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五)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或从事传销活动行为的。


三、对参加传销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据《刑法》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对组织、领导、参与传销及为传销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给予严厉查处。


五、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公安、税务和房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人员信息及出租房屋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机关,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逾期未报送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十四条等规定对房屋出租人给予处罚。


六、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关信息报告县公安局,逾期不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四十五条等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给予处罚。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传销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八、旅行社、导游、客车营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等为传销“一日游”等活动提供服务和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九、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1日


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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