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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8/21 14:42:20

武汉市方胜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本机关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罚款伍仟元。因你单位工商登记经营场所已被拆除,无法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江汉运﹝2019﹞4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汉运罚﹝2019﹞40201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机关领取以下行政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一)《责令改正通知书》(江汉运﹝2019﹞40201 号)。内容为,经检查,你单位存在开展培训时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8月21日前对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汉运罚﹝2019﹞40201号)。内容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我机关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伍仟元。


如你单位认为本处罚决定侵犯合法权益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江汉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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