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郴州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良。
2017年1月12日清晨6点10分,郴州市燕泉华府1期2栋C单元厅左电梯,发生困人事故,时间长达4小时多,经多方面调查取证后,2017年11月10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郴政办函[2017]224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12”电梯困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本局认为,发生事故小区系当事人负责物业管理,燕泉华府1期2栋C单元厅左电梯于2017年1月12日发生困人事故,事故定性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亦可派人前来本局政策法规宣传和应急管理科领取载明有上述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可事先与我局联系人联系。
联系人: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宣传和应急管理科;联系电话:0735-2348077。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