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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4/26 13:11:40

冯铁珍:


当事人基本情况:冯铁珍,女,年龄61岁,汉族,湖北省潜江市红梅路,居民身份证号422429195810301524。


我局于2018年7月24日对你占用竹根滩镇彭洲村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建设私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未经批准,于2018年2月开始,占用竹根滩镇彭洲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5.85平方米建设私人住宅,地上新建251.70平方米房屋。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被占用的土地包括基本农田36.61平方米,一般农田89.24平方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依法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你在规定的时间没有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冯铁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冯铁珍的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测笔录。

四、冯铁珍建房范围现场勘测图。

五、冯铁珍建房占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

六、冯铁珍建房占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位置及数据分析表。

七、冯铁珍建房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9年1月7日在《潜江日报》对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自本公告期满(60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51.7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非法占用的125.8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竹根滩镇彭洲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刻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60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本决定公告期满(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王占武;联系电话:0728-6291748;联系地址:园林办事处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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