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韦华爵商贸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8月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7年3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拟处3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