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甘肃昌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在甘肃工商管理局业务办理系统中查询:当事人甘肃昌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1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陆侃、身份证号码 320684198701013164,联系电话:13919859559。2017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在登记地址经营。2017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询问兰州惠家福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君,王立君本人陈述火车站街道红山三村21-22号1层室西1号根本不存在,也没有与甘肃昌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017年12月7日,我局在《兰州晨报》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的负责人或委托人到我局配合调查,截止目前,未到我局陈述、申辩或提交证据材料等。2018年4月17日,我局委托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当事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等二份材料中“兰州惠仁长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是否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印章所加盖及“王立君”签名字迹是否为王立君书写进行鉴定。2018年5月22日,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向我局送达《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科信【2018】司鉴字第2019号),鉴定意见:(1)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甲方”处“王立君”签名字迹不是王立君本人书写;(2)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产权单位(盖章)意见”处内容为“兰州惠仁长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6201025124014”的印文、“甲方(盖章)”处内容为兰州惠仁长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6201025124014”的印文均不是直接盖印形成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视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