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持有人、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2025)内0929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6年6月4日作出(2026)内0929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管理人现将有关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应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交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证照、账簿、财产、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7月2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邮寄申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大厦6楼,收件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联系电话:15847371572;现场申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和平路哈撒儿文化广场西南90米,联系人:李小娜律师,电话15847371572,刘永杰律师,电话15134868960(现场申报须提前联系并预约现场申报时间)。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8月13日15时00分以网络会议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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