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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研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6/16 15:06:26

根据(2025)粤03民终21676号民事判决,现就相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深圳安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深圳市研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 


二、关于涉案行为及认定:

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宠物标本生物检测服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有形成分分析仪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论主要内容(包括检测数据、图表分析、显微镜图片、诊断结论及建议等)据为己用,标注“研元生物”作为己方分析仪产品检测报告结论,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及代理经销商渠道向外宣传推广。这一“移花接木”的行为显然不当利用了竞争对手在先研发、检测、推广的既有成果,获得了直接便利的产品宣传效果,也使得部分相关公众误以为相关检测报告所展示的检测项目、数据比对、图表分析、显微镜图片、诊断建议等系由被告分析仪产品独立自主完成,且达到原告分析仪产品检测报告水平,从而对其检测、报告能力形成认识与信赖。由此可见,被告的相关涉案行为为其分析仪产品不当谋取竞争利益,扭曲市场竞争关系,导致原告利益受损,并损害消费者信赖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搭便车”行为。被告的相关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判决内容:

1、被告深圳市研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抄袭原告深圳安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结论宣传、推广、销售其有形成分分析仪产品及检测服务的行为; 

2、被告深圳市研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除中缝外位置、“研元生物”微信公众号首页顶部通告栏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深圳安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 

3、被告深圳市研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安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5万元;

4、驳回原告深圳安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司完全尊重并服从法院的生效判决,在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已删除公众号,并出具我司独立报告模板。我司就此次事件向深圳安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以此为戒,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共同维护行业竞争秩序。


特此声明。 


声明人:深圳市研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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