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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财政局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6/12 14:49:10

成都汇通创商贸有限公司(91510100MACQJYNA7T):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参与内江市中医医院“GECT及DSA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0012024000014,预算金额为1860000元)过程中,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 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鉴于案涉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以下,且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无法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附件1序号42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3020元(即1860000元的千分之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机关采用电话方式向你公司联系送达,你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收件且拒不提供实际经营地址,且因你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已变更营业主体,故本机关无法现场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内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财采罚〔2026〕1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联系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已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内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832-2267522,联系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中段166号。


内江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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