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被处罚人:韩力,性别:女,汉族,身份证号:3213211990****1864,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名人国际花园6-1-*室,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石公山路9号7幢*室。
本机关依法查明,福清市龙江街道融和路7-52号“福清市龙江澳萃美容店”员工韩力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为周某注射10个单位的“保妥适”肉毒素。韩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之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部分序号2,违法情节第(1)项的规定,对你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融卫健医罚〔2026〕4号)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你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期满未领取不影响送达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融卫健医罚〔2026〕4号)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创业大道98号福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201室,联系电话:0591-85153875。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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