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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解除聘用合同的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5/27 14:26:49

齐芳舒老师:


经学校调查核实,您自2026年3月1日至今,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且未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材料的情况下,持续未到岗工作,至今未履行教育教学及岗位职责。


期间,学校及工商管理学院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寄等方式多次与您本人及紧急联系人进行联系,并通过公证送达等方式敦促您返岗说明情况,但截至目前,学校仍未收到您的返岗说明、请假申请、医疗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辽工程发〔2025〕61号)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现学校拟依据上述规定解除与您签订的聘用合同。


如您对上述事实认定或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校返岗说明情况。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返岗工作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您的聘用合同,解除决定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因学校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与您取得有效联系,现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部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人事处,联系电话:0418-5110369。


特此告知。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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