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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任刘光遗产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5/22 11:36:39

被继承人刘光,女,汉族,1926年2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619260213xxxx,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十二新村,于2023年11月7日去世。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5)苏0106民特54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没有发现被继承人刘光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法律意义上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0日指定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为刘光的遗产管理人。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公告如下事项: 

一、与被继承人遗产相关权利方:

1.持有被继承人遗嘱的机构或人员,请按本公告要求向遗产管理人提供并交付;

2.持有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文书的机构或人员,请按本公告要求向遗产管理人提供并交付;

3.其他对被继承人财产享有权益的机构或人员,请按本公告要求向遗产管理人提供并交付。 


二、与被继承人遗产相关的义务方:

1.被继承人的债务人,请在公告期限内按本公告要 求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申报所欠被继承人的债务,并提供相关证据。符合履行条件的应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履行;

2.被继承人遗产的任何义务人,均应在公 告期限内按本公告的要求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申报,符合履行条件的应主动向本遗产管理人进行履行;

3.任何遗产之保管人、占有人或共同所有人均不得为下列行为:3.1将遗产转卖、出售等处分行为;3.2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或从权利;3.3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状及减损价值的行为;3.4其他造成遗产价值贬损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

1.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上述各方均需向遗产管理人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

2.超过上述期限,遗产管理人将向相关义务人依法主张权利;

3.超过上述期限,遗产管理人将按法定继承方式向核查后的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

4.如超过上述申报期限的,各方可在遗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否则对于此前已经处置的遗产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且应承担补充申报与确认债权的费用。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 


2026年5月22日 


附:

书面材料邮寄信息收件人:黄律师,联系电话:18905179917。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南京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座10楼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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