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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隆越担保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通知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3/31 13:38:56

致:山东隆越担保有限公司监事冯化锋


山东新龙维创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1.7667%股权)、山东隆越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7000%股权)系山东隆越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股东,合计持有公司72.4667%表决权。 


2026年3月3日,我方已向公司董事会正式发出《关于召开山东隆越担保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函》,要求董事会在收到函件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且股东会召开时间不迟于2026年3月26日。现前述期限已届满,公司董事陈雨新、刘向群已签收函件但未作任何回应,董事于秀兰长期失联,公司董事会已实质瘫痪,拒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法定义务,严重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公司未设立监事会,仅设监事一名,你作为公司法定监事,系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定召集主体,现特向你提出如下请求: 

1、请你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依法履行监事召集及主持义务,制定本次临时股东会完整召开方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临时股东会正式书面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不得迟于2026年4月20日,你应在上述时限内完成会议组织及召开相关事宜; 

3、会议审议议题仍为我方此前提议的5项议案:《关于取消公司董事会并免除陈雨新、刘向群、于秀兰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免除陈雨新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张瑞芹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关于免去公司现任监事冯化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李维喜为公司新任监事的议案》。


若你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未启动召集程序,或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迟于2026年4月20日,将视为你拒不履行监事法定召集义务。届时,我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作为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并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承担。特此函告。


附件:

1、向董事会发送的《关于召开山东隆越担保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函》及送达凭证; 

2、5项审议议案全套文件。


提议人:山东新龙维创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隆越置业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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