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安保钢先生:
鉴于贵我双方于2017年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标的企业: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吉林公司),合同约定您应于获得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2个月内,完成标的企业改制并将标的企业65%权益登记至您名下。您于2017年12月27日取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即应于2018年12月27日前完成上述改制及股权登记义务,但截至本催告函出具之日,您仍未履行该合同义务,且我方多次尝试通过预留联系方式与您沟通,均无法取得联系。
现我公司郑重向您通知如下:
1.于本催告函送达之日起120日内,完成标的企业改制的全部手续,并将改制后标的企业65%的股权依法登记至您名下,改制过程中相关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2.若您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履行,我公司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您承担因违约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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