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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3/17 11:05:38

内蒙古浩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武川县上秃亥乡境内,建设内蒙古浩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豆加废弃物处理中心(有机肥厂)项目中,征占土地面积2.2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及已经批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内蒙古浩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豆加废弃物处理中心(有机肥厂)新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规定,明确你单位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叁万柒仟陆佰元(¥37600元)。2025年3月5日,我局依法作出并向你单位送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武水补偿费征字〔2025〕第4号),要求你单位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至今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及《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缴纳按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叁万柒仟陆佰元整(¥37600元); 


二、从2025年4月5日起每日加收滞纳部分(37600元)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处罚款81592元。(截至2026年2月5日)。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武川县税务局,收款人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050100000003278001;行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库(行号:011191003000)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武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武川县水务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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