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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1/16 15:01:45

被处罚人:张艳,性别:女,年龄:36岁,民族: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0185,住址: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名人御苑小区*幢**室,经营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518号恒大广场13幢2504室。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9月20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518号恒大广场13幢2504室为陈**开展注射除皱医疗美容项目,违法所得1880元。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8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支付宝、微信、公对公转账等方式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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