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本公司(喀什艾维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D087D81J)现就近期公司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变更及相关重大事宜,发布正式通告如下,以正视听,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及正常经营秩序。
一、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实依据:
因与原控股股东(下称“原控制方”)发生股权纠纷,本公司(原持股49%的股东方)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一审(2025)新3101民初5111号、二审(2025)新31民终2804号审理,两级法院均已作出生效判决,核心判决内容为:确认原控制方与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无效,其持有的公司51%股权变更登记无效,责令其向本公司(原49%股东方)返还全部股权。
本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喀什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已于2025年12月2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25)新3101执6205号,在工商登记机关完成强制变更登记。至此,本公司已依法收回全部100%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已依法变更为尼加提·吾布力先生。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已恢复合法状态,经营活动在合法股东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正常运行。
二、对原控制方相关行为的正式立场:
本公司经核查后发现,原控制方在股权纠纷诉讼期间(即法律程序启动至股权强制执行变更完毕前),在未依法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了一系列《施工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等文件。
鉴于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及关联交易的强制性规定,且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作为公司唯一合法股东及权利主体,现郑重声明:对于原控制方在诉讼纠纷期 间,未经合法程序、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协议及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本公司均不予承认,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本公司将不对该等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承担任何责任。
三、警示与沟通途径:
本公司提醒所有相关方,在与本公司进行任何业务接洽或文件签署时,请务必核实授权代表的合法性。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任何业务往来均需由本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尼加提·吾布力先生或其书面明确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进行方为有效。
对于因原控制方擅自行为而可能受到影响的第三方,本公司表示理解,并愿意在核实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必要沟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核实情况,请通过以下唯一官方渠道联系:
联系人:尼加提·吾布力先生、帕孜力江·伊斯坎达尔先生,职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18575722019、15899119704。
本公司保留对原控制方及相关责任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特此声明!
喀什艾维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尼加提·吾布力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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