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钱培海,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年龄45岁,身份证号码370725198006120675,现住址为昌乐县朱刘街道钱家庄村66号,联系电话13054702777。
现查明,你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昌乐县朱刘街道钱家庄水库和桂河河道内挖筑鱼塘,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0069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乐)综执决催字〔2024〕SL015号〕,催告内容如下:
请于本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上述罚款共计叁万元整(¥30000.00),缴纳罚款需到昌乐县城关商务社区一号楼766室开具相关票据。
因根据你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多次联系未果,无法直接送达,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乐) 综执决催字〔2024〕SL015号〕,你拒绝签收。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乐) 综执决催字〔2024〕SL015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乐) 综执决催字〔2024〕SL015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对此,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0日
联系地址:昌乐县城关商务社区一号楼766室,联系电话:0536-6256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