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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5/6/10 14:16:11

行政管理相对人:

江苏慧之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777号。法定代表人:莫胜军,该公司董事。

  

2020年6月19日,本委与江苏慧之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之芯”)签订《江苏慧之芯SMT贴片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和《江苏慧之芯SMT贴片项目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新上SMT贴片项目。《投资协议书》第二条(四)“开票销售”:乙方承诺该项目投产后,综合税赋达5%左右,第一年实现应税销售3亿元;第二年实现应税销售5亿元;第三年实现应税销售8亿元;第四年起应税销售不低于10亿元。《投资协议书》第三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乙方承诺自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在甲方所在地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条“违约责任”(六)自该项目注册之日起10年内,乙方项目公司不得擅自终止在甲方所在地的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补充协议书》第一条“扶持政策”:………乙方5年期内的地方发展贡献覆盖甲方前置的所有奖励或补贴。覆盖不足部分,乙方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银行贷款利息;覆盖超出部分,甲方全额给予乙方。第二条“违约责任”6、自该项目注册之日起10年内,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擅自终止项目公司在甲方所在地经营的,乙方应退还已兑现的扶持资金本息。

  

《投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签订后,该项目于2020年8月动工建设,租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电子信息产业园(5号、6号厂房)20000平方米,2021年9月投产。截止2022年,本委按约累计支付慧之芯补助金额合计3247万元,其中设备奖补1401万元、装修补助1846万元。然,慧之芯2021年开票销售944.59万元,入库税收0.42万元,2022年春节后未开工,直至同年7月才开始零星生产,也未形成开票销售,同年年底该公司已停产。

  

因慧之芯未履行《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的相关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本委于2024年8月2日,作出《限期履约告知书》,限慧之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返还3247万元补助款及承担赔偿损失。该告知书已通过张贴、短信、电话及微信等方式告知相对人,并在《法治日报》进行公告,公告后相对人仍未履约。

  

2024年10月9日,本委作出《告知书》,告知相对人对《限期履约告知书》及《告知书》中告知事项享有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如需要陈述、申辩等,请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本委将按照《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该告知书作出后,已通过张贴、短信及微信等方式告知相对人,并在《法治日报》进行公告,公告后相对人仍未履约。

  

综上,慧之芯在履行与本委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过程中,违反了《投资协议书》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七目及《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的相关约定。根据《投资协议书》第四条第三项、第四条第六项及《补充协议书》第二条六项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委决定如下:

一、解除慧之芯与本委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二、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慧之心向本委返还3247万元补助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述款项全额缴纳至本委财政账户,户名: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开户行:农行建湖县开发区支行;账号:10415101040003688。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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