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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5/4/17 14:57:41

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原宁夏发源地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银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办法》(宁政办发〔1985〕48号)第一条规定,凡在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市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内建设的工程项目,都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2008年1月10日,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银党发〔2008〕4号)中规定免收工业项目的配套费。2019年11月14日,银川市委印发的《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党发〔2019〕21号)中明确“银党发〔2008〕4号”文件失效。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工业项目不再免收配套费。


你公司建设的兴庆区电商产业园2#-3#车间、4#-5#库房、6#-7#车间、8#安控室、9#-10#库房项目位于兴庆区兴源路北侧、德源路西侧,该项目规划建设面积为74449.58平方米,总投资约为26000万元,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40号)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该项目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58.3719万元。2020年9月27日,你公司至我局办理该项目的配套费免缴手续,因银党发〔2019〕21号文件属密件,存在传阅问题,导致我局仍按已失效的银党发〔2008〕4号文件为你公司办理了“(2020)140号《银川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单》”的免缴手续。


如上所述,你公司在2020年9月27日办理免缴配套费手续时,工业项目已不再享受免缴政策,你单位应当缴纳该项目的配套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的(2020)140号《银川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单》无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党发〔2019〕2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的(2020)140号《银川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单》。

2.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至我局办理兴庆区电商产业园2#-3#车间、4#-5#库房、6#-7#车间、8#安控室、9#-10#库房项目的配套费缴纳手续。逾期办理的,我局将依法追缴。


你公司如对上述拟决定内容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书面的陈述、申辩、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电话:杨思思0951-5555674,联系地址:银川市市民大厅B5厅自然资源局窗口。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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