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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海警局龙口工作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4/16 10:06:04

违法行为人姓名:李朝军,性别:男,出生日期:1974年11月20日,居民身份证:231026197411201819,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开发区夏威夷花园15号楼401室。
  

2023年5月25日,李朝军驾驶“辽长渔运65010”船在烟台大竹山岛海域作业期间被烟台海警局查获。现查明,李朝军驾驶“辽长渔运65010”船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渔期出海捕捞作业,构成禁渔期无证捕捞,且李朝军作为船主兼船长不能提供船舶相关证件;同时该船本航次超过24小时,未配备助理船副,构成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以上事实有李朝军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朝军在禁渔期无证捕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8000元并没收船舶,对“辽长渔运65010”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对李朝军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合并执行对李朝军处以罚款人民币98000元并没收船舶。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海警局龙口工作站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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