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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璀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4/15 12:36:02

周璀司:


经调查,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执业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单独执业并为患者开展牙科诊疗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执业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单独执业并为患者开展牙科诊疗行为,4天诊疗活动收取诊疗费用共计80元,执法人员在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上也未能查询到你的医师注册信息,其非医师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序号32),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元及没收非法口腔诊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执业活动。


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琼综执三亚(二支六队)罚字第9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行政执法支队开据罚没票据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育新路218号三亚望海青年酒店四楼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行政执法支队六大队,联系人:陈海波,联系电话:0898-88291321。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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