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咸银、成玉芝、徐春雨、马峰、袁晨光、赵健凯、胡云林、张林琳、秦立莉、王日初、常起兴、王海燕、李艳华: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在周村区理想城B 区一楼围建院墙,搭建雨棚、影壁墙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已向你送达。
因你逾期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仍未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将提请周村区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对本催告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申辩权利。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未能实现,也不符合委托、转交送达方式要求。现依法向李咸银公告送达(周执催告字[2022]第5001号)、成玉芝公告送达(周执催告字[2022]第5002号)、徐春雨公告送达(周执催告字[2022]第5011号)、马峰公告送达(周执催告字[2022]第5021号)、袁晨光公告送达(周执催告字[2022]第5034号)、赵健凯公告送达(周执催告字[2022]第5038号)、胡云林公告送达(周执催告字[2022]第5039号)、张林琳公告送达(周执催告字[2022]第5040号)、秦立莉公告送达(周执催告字[2022]第5050号)、王日初公告送达(周执催告字[2022]第5063号)、常起兴公告送达(周执催告字[2022]第5070号)、王海燕公告送达(周执催告字[2022]第5075号)、李艳华公告送达(周执催告字[2022]第507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该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91号;联系人及电话:刘志红0533-7878103。
淄博市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