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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2/8 13:41:46

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擅自挪用金水花苑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案,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1月4日通过宁夏法治报、兴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综执强执催字〔2022〕ZS66-3号),现公告期已满,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罚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279442.32元(壹佰贰拾柒万玖仟肆佰肆拾贰元叁角贰分)【其中:罚款人民币639721.16元(陆拾叁万玖仟柒佰贰拾壹元壹角陆分),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产生的滞纳金人民币639721.16元(陆拾叁万玖仟柒佰贰拾壹元壹角陆分)】缴纳到宁夏银行营业部,账号:120010188900008456,开户单位: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你公司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309办公室(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泽民巷51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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