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单位与亚洲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的金田大厦项目(宗地号H105-28)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事宜,我局已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限期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决定书》(罗住建资决〔2022〕3号)。因你单位不在工商注册地址办公,无法直接送达,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决定书的内容如下: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金田大厦项目,宗地号H105-28,1994年 12月 26日已完成竣工验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年1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你单位应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叁仟贰佰玖拾壹元肆角伍分(小写1163291.45元)。你单位至今尚未缴交。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金田大厦项目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人民币1163291.45元。逾期仍不缴交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交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以下帐户:帐户名称: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促进中心;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帐号:2000009722866。
联系人:毕小姐、郑先生;联系电话:0755-25666063、25666049;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112号万达丰大厦裙楼7楼725室。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