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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2/11/3 10:35:54

被处罚人:魏志勇,性别:41,身份证号:430322197905224153,家庭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81号保利爱琴海小区。

所在单位:南宁高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536000。

职务: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8-5号北湖村第一小组1#综合楼七层71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作为南宁高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组织员工开展涉及有限空间的作业中,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很好地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为员

工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黄荣军、韦常海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中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拟对南宁高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魏志勇处于上一年度收入元)30%的行政处罚元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北海市银海区财政局,账号:61195750410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海市银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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