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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2/9/19 10:38:06

青海泽轩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010457992210XT):


对你公司(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5号1号楼1单元12407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2019年10月28日收到青海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转账材料款,计入“应收账款”贷方金额3,000,000.00(含税)元,已发出材料,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345,132.7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159.29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353.9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902.65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34,485.29元。

2.你公司2019年至2022年6月无存货,虚假申报产生的留抵退税不符合规定,应追回留抵退税90,203.44元。

(二)拟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应补缴税款处以一倍的罚款,即493,980.76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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