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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6/18 9:25:21

浙江省生物质能应用行业协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4月1日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2016、2017、2018年度检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你们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权利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对你单位拟作出的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闻世峰、林少波;联系电话:0571-81050591、87050856;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3号楼303。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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