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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5/20 13:36:00

王忠明:
   

本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对你在禁牧区域内放牧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4月7日13时许,雇用工人在红寺堡区太阳山镇酸枣梁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违法当事人的现场笔录;2.违法当事人的现场照片;3.违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雇佣工人的询问笔录;4.自然资源局《关于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复函》红自然资调复函〔2020〕28号。
   

本机关已于2020年5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综执(太阳山)罚先告字〔2020〕005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红综执(太阳山)听告字〔2020〕005号】,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叁仟元(100峰×30元/峰=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带银行卡到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一楼缴纳罚款(地址:红寺堡六盘山路南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波,联系电话:0953-5097750。联系地址: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太阳山执法大队。
   

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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