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10500MA404M9N1U):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5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公司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不提供账目资料,不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四款: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
2.你公司向郑州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货物销售钢材,金额31833462元,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税4625374.82元,补缴所得税1020303.26元,城建税323776.24元;对你公司该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同时拟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2.1倍即12535854.07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