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启航石业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石材综合开发项目签订了《综合开发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你公司在达茂旗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公司。
2.你公司需在2012年8月开工,2014年7月竣工。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成立公司,开工建设项目,合同未实际履行。
鉴于你公司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2年8月16日达茂旗政府与你公司就石材综合开发项目签订的《石材综合开发项目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项目综合开发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