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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4/1 9:45:17

晋羽童,身份证号码:410482199302280057,住址:河南省汝州市洗耳路28号。

 

你经营的大厢厂在我局2019年7月27日的现场检查中,喷漆车间正在生产,车间未进行密闭,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已于 2019年8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汝环罚决字〔2019〕第75号),对你作出处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于2019年8月26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汝环罚决字〔2019〕第75号)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汝环罚决字〔2019〕第75号)确定的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伍万元整。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汝州市环境保护局,通信地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邮政编码:467500。电话:0375-7067013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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