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孟庆波:
本委受理的樊伟超诉你单位及孟庆波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惠劳人仲案字 【2019】187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及孟庆波,现依法向你单位及孟庆波公告送达 惠劳人仲案字【2019】187号裁决书,裁决 事项如下:
1、保留申请人樊伟超与被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的劳动关系、申请人退出工作岗位。
2、被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22398.8元、鉴定费900元、辅助器具费5600元,并承担辅助器具到期后的后续换理器具费用。
3、被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自2019年5月起按月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1900元至退休,由被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和申请人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
4、被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自2019年5月起按月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1866.53元直至退休。
5、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由被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豫便利超市古荥店支付。
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