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西正思建材有限公司:
经本局查明,江西中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20日的公司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系冒用林代华的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林代华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对登记文件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赣(景)[2019]文鉴字第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经查明,江西正思建材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日的公司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系冒用陈蜀良的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蜀良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登记代理人涂正芳的陈述及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对登记文件的笔迹鉴定[赣(景)[2019]文鉴字第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上述两公司设立登记。
因上述两公司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撤销企业登记决定书》,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