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勇:
我局对你(单位)在2019年7月18日对(许魏)食药监食罚〔 2019 〕C00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的缓交申请予以了批准,现缓交期满。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缓交申请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2019年12月31日前,缴清剩余罚没款5.00127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执行催告通知书(许魏市监食罚催〔2020〕C001号)。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2206号,联系电话:0374-2336780),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原银行前进路支行(户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38号)缴清应缴纳罚款人民币五点零零壹贰柒伍万圆(¥5.001275万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我局,并附相应证明材料,逾期未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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