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冷晓龙,身份证号:370281198611256718,户籍地: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人。
我局依法查处你未经许可参与组织人员先后于2018年6月19日至6月25日期间在南胶莱河河南村东、黄泥崖村西河道内非法挖沙案件,经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18日在青岛日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胶水罚字[2018]第009号)。
因你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按照胶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胶水罚字[2018]第009号)缴纳罚款33000元及滞纳金32999元。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罚款及滞纳金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催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胶水罚字[2018]第009号)到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缴纳。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胶州市水利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