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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11/19 9:05:11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五乡欣悦木制品厂,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2607052248,经营者:赵仕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仁久村。
  

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因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就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木制品加工项目即投入生产一案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向你(单位)经营者赵仕乾直接送达处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已关闭,经营者赵仕乾已出外打工,且经邮寄仍无法送达,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甬环鄞罚字[2019]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罚款壹拾万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鄞州银行或其各镇级办事处(罚款编号:43500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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